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或者参与演练。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