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并及时移交。
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并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