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