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
(一)针对工程地质、地形、水文、沿线环境条件和点多线长等特点,制定相应工程勘察方案或者指导书;
(二)对工程沿线高填方、高挡墙、高路堑边坡和不良地质路段以及大桥和长隧道、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等构造物加强勘察,对主线(含比较线)、连接线、互通(枢纽)区以及服务(停车)区、收费站、管理用房等沿线设施全部项目内容开展同深度勘察;
(三)根据工程沿线特殊地质、水文等情况,补充完善勘察方案,开展后续动态勘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