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