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