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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