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辅助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辅助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