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主管部门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