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罚款基数的,工程合同价款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标段工程范围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