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采用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方式共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职责。协议未明确联合体各方职责的,由牵头单位对未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