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