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治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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