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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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
第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六条 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七条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八条 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
第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第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
第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
第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代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浙江日报》刊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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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处分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