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