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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