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