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