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九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