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者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