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