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