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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