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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