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