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30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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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 第二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 第四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 第五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 第六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六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第七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第八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 第九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企业开发... 第十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第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第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右转弯和倒车的安全提醒设备或者可视设备...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第二十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专用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正常使用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由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