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二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