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