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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