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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