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