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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