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