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