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