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