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