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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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
第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
第四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
第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五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
第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
第七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
第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
第十一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
第十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病虫害技术和产品,引...
第十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
第十四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十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贮存、运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
第二十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如实记录农产...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抽查检测的最低比例、抽查检测方法、不合格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临时经营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关省、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产品进...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农产品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农产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土壤环境、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检测资源,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
第三十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由农产品质量监...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