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贮存、运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