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免费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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