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视为农产品合格证。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应当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
农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办法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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