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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