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