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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