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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