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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