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