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