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八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