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